視頻制作/張建芳
公開招標項目能否因為時間緊而直接采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采購?采購人對成交結果不滿意,能否實地考察成交供應商再確定是否簽合同?采購人能自己確定評分標準嗎……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湖北總隊邀請,《政府采購信息》報創(chuàng)辦社長兼總編輯劉亞利近期為湖北省武警系統采購人員做了一場干貨滿滿的政府采購業(yè)務培訓。在講解了采購人十大經典案例、采購人的60項主體責任后,劉亞利社長解答了現場學員關于政府采購的疑難問題,指出采購人最常見的10個誤區(qū)。
視頻制作/張建芳?
?問題一:時間緊急,公開招標項目能否轉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或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采購?
劉亞利:不能。每一種采購方式都有特定的適用情形。公開招標項目,只有一種情況可以轉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即: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且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guī)定,采購人依法報監(jiān)管部門批準后,才能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或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采購。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三條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guī)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問題二:設備要求與上一級單位適配兼容,有時下級單位不得不使用與上級單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這種情況下能否指定品牌和型號?
劉亞利:不能。指定品牌、型號屬于排斥競爭、限制競爭,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為了避免出現這一情形,同一部門或系統不同級次預算單位可以實施聯合采購或批量集采,這樣也有利于實現規(guī)模效應。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問題三:評審結果出來后,采購人對中標(成交)結果不滿意,能否對中標(成交)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
劉亞利:不能。政府采購結果是通過法定采購程序、法定采購方式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采購人要采購到令自己滿意的產品和服務,應該在采購需求、采購文件上下功夫,不能在采購結果出來后為中標(成交)供應商設置簽訂合同的障礙。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問題四:評審結果出來后,采購人發(fā)現投標(響應)文件存在非資格性問題(檢測報告不真實或者不能有效證明某項參數符合文件要求),能否要求專家重新評審?
劉亞利:不能?!墩少彿▽嵤l例》和財政部令第87號規(guī)定了政府采購重新評審的條件,發(fā)現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可以順延第二順序中標(成交)候選人,并報監(jiān)管部門處理提交虛假材料謀求中標(成交)的供應商。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fā)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問題五:貨物類采購項目,合同簽訂后,執(zhí)行過程中貨物參數如需變更,應如何處理?
劉亞利:不能變更。政府采購合同是按法定程序、法定方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除因重大變故不得進行實質性變更,否則過不了審計關。所以,采購人必須在采購需求確定、采購文件編制、組織采購活動環(huán)節(jié)履行好主體責任,采到符合需求的產品。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問題六:競爭性磋商最終依據二輪報價確定成交總價,簽訂合同時是否還需要確定明細價,如果需要,應該怎么確定?
劉亞利:需要。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今年1月1日《民法典》開始實施、《合同法》廢止,政府采購合同開始適用《民法典》,應在合同中體現總價和價格構成(組價的明細)或者以附件形式明確組價明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問題七:金額較小的詢價項目,從成本角度考慮,評審專家可以不外聘嗎?
劉亞利:如果是集中采夠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采用詢價采購方式,可以不外聘評審專家,按照自己的內控制度進行采購,能經得起審計就可以,因為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的是集采目錄內的以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問題八:采購人發(fā)現存在串標可能的情形下,能要求廢標嗎?如何保護采購人的利益?
劉亞利答:不能?!墩少彿ā啡鶙l規(guī)定了廢標的四種情形,采購人發(fā)現存在可能串標的情形并不屬于法定的四種情形,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由公安機關找出證據和線索。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問題九:同時進行兩個同類型項目(如同時進行2個木質營具項目)的招標,評分標準可以不一致嗎?
劉亞利:可以。沒有法律規(guī)定同類型的項目評分標準要一致,保證評分標準公平、公正,沒有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和歧視性待遇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價格分必須符合法定要求——貨物項目價格分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價格分占總分值比重不低于10%。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qū)間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qū)間,并設置各區(qū)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并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執(zhí)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問題十:采購人可以制定評審標準嗎?
劉亞利:當然可以。采購人參與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是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賦予采購人的權利,也是采購人履行主體責任的體現。當然,在政府采購實踐中,有些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簽完委托協議就當甩手掌柜,不清楚自己的權利與責任,這是誤區(qū)。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