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哪些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結果必須公告?
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 發(fā)布時間:
2021年06月07日 08:52
問答|哪些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結果必須公告?
問:哪些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結果必須公告?
答: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律中,有四處提到驗收結果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項目類型,全部都是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所以目前只有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的驗收結果應當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其他項目可以根據采購人的需求進行公告。
相關法律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七)完善驗收方式。對于采購人和使用人分離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參與驗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對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除按有關規(guī)定公開相關采購信息外,采購人還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在指定媒體上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四條 履約驗收方案要明確履約驗收的主體、時間、方式、程序、內容和驗收標準等事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的參考資料。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問:通過資格審查獲得的信息是否應當保密?
答:應當保密,資格審查的相關信息有可能會涉及到投標供應商的機密或權益,就算資格審查未通過,也只能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不能公開。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九條第五款,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問:競爭性談判項目中,在最終報價前,供應商退出談判可以退還保證金嗎?
答: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四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問:交了投標保證金沒有參加開標,未中標,保證金需要退還嗎?
答:投標人可以不參加開標,不參加的視為認同開標結果。交了投標保證金既沒有來開標,也沒有任何書面聲明說不來開標,并不是違規(guī)行為,應視為未參加投標或未中標供應商情形,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問:評標過程中評審專家可以打電話嗎?
答:在評審工作開始前,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tǒng)一保管,一般在評審紀律中都會明確評審過程中不能隨意通訊,但如果確有急事,可以根據現(xiàn)場評審紀律中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操作。
法律依據為《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評審委員會成員要嚴格遵守評審時間,主動出具身份證明,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評審回避的相關規(guī)定。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tǒng)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