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 “關于采購意向公開的時間”中規(guī)定:“因預算單位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采購項目,可不公開采購意向?!北景咐那樾螌儆谠摲N情形呢?能不能不公開采購意向呢?根據(jù)案例中可以判斷,飛播造林是當?shù)亓謪^(qū)每年都要開展的工作,不存在“預算單位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可能性,因此并不適用這一情形,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時間節(jié)點“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的要求公開采購意向。
需要指出的是:推進采購意向公開是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舉措。對于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方便供應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購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提升采購績效,防范抑制腐敗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從立法理念來說,采購意向公開時間應當盡量提前,采購意向公開并一定非要等預算批復了才可以公開:部門預算批復前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二上”內容為依據(jù);部門預算批復后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為依據(jù)。主管預算單位還可以匯總本部門、本系統(tǒng)所屬預算單位的采購意向集中公開。因此,把采購意向公開視為“變相延長采購程序降低采購效率,沒有減負、反而加負”是錯誤的。本案例中,采購人采購經辦人員變動,理應做好交接,不能“因人廢事”,耽誤及時開展采購意向公開。建議采購人向財政部門及時報告,由財政部門根據(jù)輕重緩急做出決定,同時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約談、書面關注等對采購人內控管理存在的問題責令采購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預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