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達州市財政局日前發(fā)布了多則關于中止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對在采購活動中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七名評審專家進行了處罰。
《四川省達州市關于中止評審專家曾憲榮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達市財采管〔2021〕140號)中指出,經(jīng)查,評審專家曾憲榮在參與達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達州市主城區(qū)氣電混合公交車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5117012020000152,以下簡稱“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屬于《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該事實有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文件等為證。
曾憲榮在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中止其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之規(guī)定,達州市財政局決定中止曾憲榮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6個月(時間從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責令其加強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在今后的評審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達州市關于中止評審專家莫洪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達市財采管〔2021〕141號)中指出,經(jīng)查,評審專家莫洪飛在參與達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達州市主城區(qū)氣電混合公交車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5117012020000152,以下簡稱“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屬于《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該事實有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文件等為證。
莫洪飛在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中止其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之規(guī)定,達州市財政局決定中止莫洪飛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6個月(時間從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責令其加強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在今后的評審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達州市關于中止評審專家王小云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達市財采管〔2021〕143號)中指出,經(jīng)查,評審專家王小云在參與達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達州市主城區(qū)氣電混合公交車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5117012020000152,以下簡稱“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屬于《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該事實有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文件等為證。
王小云在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中止其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之規(guī)定,達州市財政局決定中止王小云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6個月(時間從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責令其加強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在今后的評審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達州市關于中止評審專家張志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達市財采管〔2021〕144號)中指出,經(jīng)查,張志樺在參與達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達州市主城區(qū)氣電混合公交車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5117012020000152,以下簡稱“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屬于《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該事實有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文件等為證。
張志樺在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中止其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之規(guī)定,達州市財政局決定中止張志樺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6個月(時間從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責令其加強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在今后的評審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達州市關于中止評審專家陶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達市財采管〔2021〕146號)中指出,經(jīng)查,陶波在參與“達州市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牲畜耳標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5117012018000264)評審過程中,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屬于《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該事實有本項目采購文件、評審文件、四川康億捷科技有限公司響應文件等為證。
陶波在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中止其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之規(guī)定,達州市財政局決定中止陶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6個月(時間從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責令其加強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在今后的評審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達州市關于中止評審專家楊艦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達市財采管〔2021〕147號)中指出,經(jīng)查,楊艦友在參與“達州市社會福利院后勤服務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5117012019000301)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屬于《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該事實有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文件、達州市現(xiàn)代家政服務有限公司投標文件等為證。
楊艦友在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中止其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之規(guī)定,達州市財政局決定中止楊艦友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6個月(時間從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責令其加強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在今后的評審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達州市關于中止評審專家盧祥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達市財采管〔2021〕149號)中指出,經(jīng)查,盧祥蓉在參與“達州市社會福利院后勤服務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5117012019000301)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屬于《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該事實有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文件、達州市現(xiàn)代家政服務有限公司投標文件等為證。
盧祥蓉在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中止其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之規(guī)定,達州市財政局決定中止盧祥蓉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6個月(時間從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責令其加強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在今后的評審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達州市關于中止評審專家劉鑫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通知》(達市財采管〔2021〕150號)中指出,經(jīng)查,劉鑫在參與“達州市社會福利院后勤服務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5117012019000301)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屬于《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該事實有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文件、達州市現(xiàn)代家政服務有限公司投標文件等為證。
劉鑫在本項目評審過程中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中止其在3—6個月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guī),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之規(guī)定,達州市財政局決定中止劉鑫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6個月(時間從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責令其加強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在今后的評審工作中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