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財政局一級調研員張益民說,個人認為這個結論有待商榷。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規(guī)定,如果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價,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該投標人作出說明。但在這個案例中,評標委員會沒有在現(xiàn)場提出要求,事后又以明顯低價為由認定投訴成立,缺乏相關依據(jù)。
我們也曾經(jīng)遇到過相似案例,向相關部門發(fā)出詢問函后,無法獲得低于成本報價的相關依據(jù)。之后,如果投標人能做到在評標現(xiàn)場提供報價說明,但不能按合同履約的,再進行處理。在實踐中,曾經(jīng)有一個項目,供應商以低價中標,合同簽訂后最后貼了20多萬元完成了履約。
在個別情況下,投標人報價低也有其合理性,比如說軟件,投標人已經(jīng)在其他單位做過很多次類似項目,那么在后續(xù)類似項目中,軟件開發(fā)成本就會很低。我們在處理相關投訴項目的過程中,要求中標人提供報價異常低的情況說明,作為投訴處理的判斷依據(jù)。
廣西廣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德能認為,投標報價是否異常低價,該評判權利屬于評標委員會,其他人不能評判;評判時間在評標現(xiàn)場,其他地方不能評判。
也就是說,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現(xiàn)場就報價異常低的情況進行說明,如果在投訴處理中再來對此評判,沒有法律依據(jù),屬于違法行為。其次,評標結束后,投標報價異常低是否影響產(chǎn)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在合同履約中來解決。在投訴處理時無法解決這個問題。
在投訴處理中,財政部門不能認定不屬于自己評判的事項,評標委員會也不能改變在評標現(xiàn)場的評判。
報價異常低沒有任何客觀統(tǒng)一的界定標準,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現(xiàn)場根據(jù)項目情況和投標報價情況來決定,考驗的是專家的專業(yè)能力和判斷水平。當然,評標委員會也不能隨便動用此項權利,否則有可能落入串通投標、高價中標的陷阱。價格是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一般不應因為價格低而作無效投標處理。
在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提到,對于報價異常低的投標人,在評標環(huán)節(jié)給予投標人提出說明、證明的機會,投標人證明其能夠誠信履約并承諾中標后提供招標文件規(guī)定以外的履約擔保的,可以繼續(xù)參加評審,否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通過讓異常低價投標人提供額外履約擔保,這樣既符合商業(yè)慣例又具有實際約束力的措施,遏制投標人“低價沖標”的沖動,防止投標人擾亂競爭秩序,以及低價中標后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影響采購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