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資格條件證明制到承諾制,其實是與社會發(fā)展變化和制度變化相關的,過去立法要求供應商提供財務制度、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材料,與當時的稅收等制度是一致的。但是《政府采購法》實施近二十年來,很多情況已經發(fā)生了變化,之前的證明制現在很多不適用了。比如納稅制度,營改增以及很多企業(yè)稅收減免優(yōu)惠等,不少企業(yè)在稅收減免后不需要繳稅,這就沒法提供納稅證明,但它是依法合規(guī)的,不能將其拒之門外?!币晃徊辉妇呙臉I(yè)界資深專家告訴《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
政府采購信息網特約專家謝言俊認為,政府采購資格條件證明向承諾制轉變,是管理方式與時俱進的體現,在制度層面也是治理模式的轉變與政府采購管理理念的蛻變。
“這意味著市場主體在沒有違法的前提下,無需提供證明材料自證經營是合法的,由此把市場主體自證清白的舉證義務變成監(jiān)管部門審查其違法的舉證義務,由此帶來的是舉證成本的倒置?!敝x言俊表示,各地大力推行政府采購承諾制,是政府管理部門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服務市場主體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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