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得強制現場踏勘。參與現場踏勘是潛在投標人的權利,不是義務。是否參與現場踏勘、參與現場踏勘的方式或者委派何人參與都應由潛在投標人自己決定。招標人不得將現場踏勘作為資格條件或實質性條款或加分因素,強制潛在投標人參與現場踏勘,也不得要求潛在投標人法定代表人參與現場踏勘。
二是應當明確現場踏勘的時間和聯系人。需要組織現場踏勘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現場踏勘的時間和聯系人,值得注意的是,為保證所有的潛在投標人都能參與,現場踏勘的時間應設定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之后。
三是現場踏勘程序應當合法合規(guī)?,F場踏勘既要保證公平公正公開,又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得采取現場簽到的方式進行,否則可能泄露潛在投標人數量和名稱;不得組織單個或部分潛在投標人開展現場踏勘;不得以規(guī)避串標為由,分批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四是現場踏勘信息應公開。針對現場踏勘過程中,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或異議以及由此引起的招標文件的修改,招標人應當匯總之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包含未參與現場踏勘的所有潛在投標人,但不得泄露提出問題或異議的潛在投標人名稱以及影響項目公平競爭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