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發(fā)布建設工程串通投標行為認定和處理辦法
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 發(fā)布時間:
2023年03月10日 09:35
新疆發(fā)布建設工程串通投標行為認定和處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四部門聯合發(fā)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建設工程串通投標行為認定和處理辦法(試行)》,明確了19種投標人與其他利益主體串通投標的認定情形。
以下為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建設工程串通投標行為認定和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區(qū)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有效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串通投標行為,凈化市場環(huán)境,保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責任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區(qū)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水利、交通、鐵路等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實施監(jiān)管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串通投標,是指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責任主體、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各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串通投標違法行為進行認定和查處。
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提供相關招投標活動中的電子信息和數據,協(xié)助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對串通投標行為進行認定和查處。
第二章 ?串通投標認定
第六條?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或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或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包括與平臺運營機構合作的第三方服務平臺)或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專門為某個特定投標人設置明顯傾向性條款;
(二)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或者在資格預審前開啟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并將有關信息直接或者間接泄露給其他投標人或資格預審申請人;
(三)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四)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五)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七)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1.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或者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繳納保證金(開具保函)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的;
2.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利害關系人泄露資格審查或者評標過程的;
3.以脅迫、勸退、利誘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
4.向評標委員會明示或者暗示提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xié)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1.根據相互約定不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要求提交資格申請文件的;
2.根據相互約定撤回投標的;
3.按照相互約定不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
4.按照相互約定制定投標方案的;
5.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1.采用電子招投標的,不同投標人編制電子投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使用的計算機網卡MAC地址、CPU序列號和硬盤序列號等硬件識別信息均相同的;
2.采用電子招投標的,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上傳、解密計算機的網卡MAC地址、CPU序列號和硬盤序列號等硬件識別信息均相同的(開標現場上傳電子投標文件的除外);
3.采用電子招投標的,不同投標人組價工程量清單的計價軟件加密鎖序列號、實名認證信息有一條及以上相同,或者記錄的硬件識別信息中存在計算機網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號和硬盤序列號均相同的;
4.投標人遞交的已標價工程量清單XML電子文檔未按照規(guī)定記錄軟硬件信息的,或者記錄的軟硬件信息經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認定被篡改的;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經查重分析,存在兩處及以上細節(jié)錯誤的;
(2)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經濟標組價方式、調整價差方式等異常一致;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呈等差數列或者規(guī)律性的百分比;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的其他情形。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附屬設備打印、復印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jiān)等人員有在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或同一單位;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或者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雖然經由投標人自己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所需資金均是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文件費、招標文件費用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支付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函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購買的。
第九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明知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標人泄露相關信息的,認定其有與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
第三章 ?監(jiān)督處理
第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fā)現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部門提出投訴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招標人或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或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在招投標活動中發(fā)現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可以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部門提出投訴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第十一條?在資格審查或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發(fā)現串通投標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認定并否決其投標,且在評標報告中進行說明,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串通行為的,應取消其評標資格,評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
第十三條?招標人和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招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招標代理機構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招標人應取消其對該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重新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后重新招標;
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的,其投標無效,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
因投標人串通投標行為導致重新招標的,在重新招標時,招標人應拒絕其參與本項目投標,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過程中,應當依法依規(guī)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串標違法行為;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或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保留平臺運行原始數據,以備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取證。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的,評標專家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予以處理;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在對串通投標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后應將結果在自治區(qū)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各行業(yè)主管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告并計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六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或為其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及相關人員發(fā)生串通投標行的或者泄露有關涉密信息的,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qū)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自治區(qū)交通運輸廳、自治區(qū)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