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采購供應商復議須知
一、受理對象
軍隊物資工程服務集中采購項目相關供應商。
二、受理時限
(一)采購投訴復議。投訴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對軍隊大單位采購管理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投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軍委后勤保障部采購服務中心提出采購投訴復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違規(guī)處罰復議。被處罰供應商對軍隊大單位采購管理部門作出的違規(guī)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違規(guī)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軍委后勤保障部采購服務中心提出違規(guī)處罰復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復議申請書內容
(一)復議申請人和被復議申請人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
(二)投訴(處罰)處理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復議事項和與復議事項相關的復議請求;
(四)事實依據;
(五)法律依據;
(六)復議提起日期。
四、復議材料
(一)復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裝訂成冊,正、副本各2份,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和騎縫章;
(二)提出采購投訴復議,應提供質疑函、質疑答復函、投訴書、投訴處理決定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提出違規(guī)處罰復議,應提供違規(guī)處罰決定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如授權其他人辦理復議事宜,應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授權書應當載明被授權人的姓名、職務、授權范圍和時間期限,并加蓋公章;
(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五)刻有全部復議材料電子版的光盤1張(含.doc格式與.PDF格式)。
五、其他要求
(一)提起復議申請后主動提出撤回復議的,應當遞交書面撤回申請書。
(二)復議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的相關材料。應當由復議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復議事項,復議申請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有關材料的,視為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三)供應商在復議過程中捍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等情形的,按照軍隊采購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