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債務糾紛,需要回避嗎?
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23年04月21日 08:50
案例 |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債務糾紛,需要回避嗎?
關鍵詞
回避;評審專家
案例回放
2021年1月,某縣政府大樓辦公區(qū)物業(yè)服務項目公開招標,該項目采購預算750萬元,在當年1月25日投標截止日前,共有A、B、C、D、E五家供應商提交了投標文件。當年2月2日,該項目代理機構發(fā)布中標公告,A供應商中標,評標委員會組成成員有李某、王某某、趙某某、陳某某、梁某某和采購人代表白某。在法定質疑期限內,排名第二的B供應商依法提出質疑:中標公告中列明的評審專家李某9年前因家里白天被盜損失5萬元,認定B供應商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而少交物管費30個月。李某與B供應商存在債務糾紛,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兜底條款“與供應商有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的情形,應當回避。但是本項目中李樓并未依法回避,本項目存在影響公平的行為,要求采購人和代理機構認定A供應商中標無效,該項目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題引出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債務糾紛,應當回避嗎?
專家點評
業(yè)內資深人士姚魯告訴記者:“回避制度是確保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一項重要制度,《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了采購人員及采購相關人員(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等)應當依法回避的情形,包括(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痹谝︳斂磥?,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債務關系,很明顯既不屬于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又不屬于擔任供應商高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更不屬于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等法定的回避情形,一般情況下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債務關系,依法不用回避。
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咨詢專家陳妍提醒:“《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有一個兜底條款,即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判斷本案例中的李某是否應當回避,需要判斷其與供應商的債務關系是否屬于其他可能影響該項目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雖然《<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對這一兜底條款的解釋:主要是指雖然不屬于上述四種情形的范圍,但與供應商有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政府采購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如同學、戰(zhàn)友、老鄉(xiāng)、朋友等,如果其關系實際上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到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也應當回避。但是財政部并未對此作出擴大解釋。一位不愿具名的業(yè)界資深專家認為,采購人員回避屬于法定情形,兜底條款的解釋一般理解屬于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權力,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時不能自行解釋。因此,在質疑答復階段,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認定質疑不成立。如供應商繼續(xù)投起投訴,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可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對相關主體是否存在“與供應商有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進行認定。
安徽省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認為,本案例中,兩者發(fā)生債務糾紛已經(jīng)超過3年以上,一般不宜認定屬于回避情形。財政部門也可以結合評審專家李某的打分情況,綜合各種因素進行認定。如果認定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重組評標委員會重新進行評審,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張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