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600萬保證金不退,新疆一家采購代理機構被禁止代理政采業(yè)務三年
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 發(fā)布時間:
2023年11月30日 09:05
收600萬保證金不退,新疆一家采購代理機構被禁止代理政采業(yè)務三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伊犁州財政局近日公布《伊犁州本級財政局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一采購代理機構因未按照規(guī)定退還264個投標供應商保證金606.06萬元,以及向財政部門提供虛假自查報告,被處以罰款8萬元、三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的行政處罰。
經查,2023年5月-6月期間,財政局多次收到投標供應商電話該代理機構未按照規(guī)定退還投標保證金。根據供應商投訴問題線索,財政局于2023年6月12日啟動對該代理機構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代理州直政府采購項目投標保證金收取和退還情況核查程序。
通過對中標通知書發(fā)出時間,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時間進行逐項核查,財政局查實該代理機構未按照規(guī)定退還264個投標供應商保證金606.06萬元,同時查實該代理機構在違規(guī)收取保證金專項清理工作期間向財政部門提供虛假自查報告。
根據相關規(guī)定,財政局對其處以罰款8萬元、三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全文——
伊犁州本級財政局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新疆宏裕鼎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浩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654002MA78JA4Q6P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寧市西環(huán)路20號綜合樓四層
本機關對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間代理伊犁州政府采購項目未按照規(guī)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自查報告等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23年5月-6月期間,本機關多次收到投標供應商電話投訴你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退還投標保證金。根據供應商投訴問題線索,本機關于2023年6月12日啟動對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代理州直政府采購項目投標保證金收取和退還情況核查程序。通過對中標通知書發(fā)出時間,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時間進行逐項核查,查實你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退還264個投標供應商保證金606.06萬元。同時根據自治區(qū)財政廳下發(fā)《關于開展政府采購領域違規(guī)收取保證金清理工作的通知》(新財購〔2023〕19號)文件要求,查實你公司在違規(guī)收取保證金專項清理工作期間向財政部門提供虛假自查報告。
二、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和處罰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第(八)項規(guī)定,對你公司處以捌萬元整(¥80000元),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的處罰。
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伊犁州財政局國庫專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加蓋公章報送本機關備案。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三、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財政廳或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伊犁州財政局
2023年9月1日
趙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