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楊自強認為,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質疑投訴的僅限于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其中采購過程指從采購項目信息公告發(fā)布起到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為止?!氨景咐蠥供應商投訴的代理機構誘導供應商撤回質疑函發(fā)生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后,對評標結果質疑、投訴的過程中,不屬于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中任何一項的質疑,不屬于財政部門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P>
某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人員提醒,對于不予受理的投訴事項,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A公司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問題二:“法定的質疑期限,是供應商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于評標結果而言,就是中標結果公告后7個工作日內?!鄙轿魇≌少徳u審專家劉俊芳告訴記者,“質疑期限的計算采用發(fā)信主義而不是到達主義,即質疑期限內發(fā)出質疑函就屬于期限合規(guī),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就不應當拒收。”
“本案例中的A供應商6月4日以快遞的形式將《質疑函》發(fā)出,不管什么時候到達代理機構處、代理機構什么時候簽收、政府采購合同是否簽訂,代理機構必須接收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予以答復。”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陳秋萍提醒。
福建省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方立認為,案例中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李某用手機告知A公司“已經過了質疑期、不能再質疑,而且甲方和中標供應商已經簽合同了”確實具有誤導性,財政部門作為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李某進行批評教育?!按頇C構誤導或阻撓供應商質疑,說明該代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執(zhí)行不到位,財政部門也可以通過監(jiān)督檢查對該代理機構進行相應處罰?!狈搅⑻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