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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關稅〔2024〕1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文化和旅游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商務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研究完善了市內免稅店政策,經國務院同意,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xiàn)由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6家市內免稅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適用《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見附件1)。
二、現(xiàn)由中國出國人員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南京、重慶、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鄭州、哈爾濱等12家外匯商品免稅店,以及現(xiàn)由中國港中旅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經營的哈爾濱外匯商品免稅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后開始營業(yè),適用《辦法》;到期未完成轉型的外匯商品免稅店,予以關閉,免稅店原經營主體應當向海關申請終止經營并辦理相關注銷手續(xù)。本通知施行后不再設立外匯商品免稅店。(現(xiàn)有市內免稅店和可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的外匯商品免稅店名單見附件2)
三、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適用《辦法》。
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政策組織實施工作。《辦法》施行2年后,財政部將會同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施行效果進行評估。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
2.現(xiàn)有市內免稅店和可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的外匯商品免稅店名單
財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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