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計量計價
獲悉,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皖交建〔2024〕184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公路水運工程實行招投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計量計價相關事項,明確工程變更費用及材料價格調整的相應實施辦法,合理確定合同雙方承擔的造價控制風險和責任,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實施細則》明確,設有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根據造價依據并結合市場因素進行編制,并不得超出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對應部分。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與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的對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設項目造價。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標底可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具備編制能力的單位進行編制。一個標段只能有一個最高投標限價或標底。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根據市場及企業(yè)經營狀況和應當承擔的風險編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和要求如實提供報價基礎資料。
原文如下: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皖交建〔2024〕184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廣德市、宿松縣交通運輸局,廳直相關單位,廳機關有關處室,省交控集團、省港航集團、省引江濟淮集團、省建工集團,其他有關單位:
為加強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范造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工程造價,省廳組織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12月23
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范造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工程造價,保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水運工程定額管理辦法》《公路建設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工程及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本建設的新建、改建、擴建水運工程(以下統(tǒng)稱“公路水運工程”)的造價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費用的確定與控制,包括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計量支付、變更費用、竣工決算等費用的確定與控制。
第三條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全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監(jiān)督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的監(jiān)督管理。省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服務中心協(xié)助做好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各設區(qū)市、縣(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責權限范圍內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并應當明確工作職責及承擔具體工作的部門。
第五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積極推進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全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系統(tǒng),納入安徽交通建設市場一體化綜合管理系統(tǒng)統(tǒng)一管理,并與交通運輸部相關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從業(yè)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承擔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控制的主體責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jiān)督管理: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行業(yè)標準;
(二)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計量支付、變更費用、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的編制工作;
(三)對造價活動進行全過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實現設計概算控制目標;
(四)加強對各參建單位造價管理關鍵崗位人員合同履約管理;
(五)負責承建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綜合分析項目建設條件,結合項目使用功能,注重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充分考慮工程質量、施工工藝水平、施工安全、綠色環(huán)保和運營養(yǎng)護需要,科學確定設計方案,加強征地拆遷政策、標準和材料市場價格的調查,合理計算工程造價,編制造價文件,并對其編制的造價文件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保證承擔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和勘測設計質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做好前后設計階段的造價對比分析,加強設計變更控制,重點加強對設計概算超投資估算、施工圖預算超設計概算等的預控。
第八條監(jiān)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實施工程量清單復核、計量支付、變更費用和工程結算等造價活動的監(jiān)理工作,對符合要求的工程價款予以確認,對所從事造價活動的監(jiān)理工作負責。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項目管理制度規(guī)定,編制工程計量與支付、變更費用、工程結算等造價文件,規(guī)范計價行為,對其所提交造價文件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從事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活動的造價咨詢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專業(yè)人員,建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管理體系,加強從業(yè)人員的業(yè)務培訓、法治和職業(yè)道德教育,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公路水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對其所出具造價文件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術能力,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參加繼續(xù)教育,不斷提升職業(yè)素質,對其編制、審核的造價文件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造價依據
第十二條編制本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文件應當執(zhí)行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依據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水運工程補充性造價依據。交通運輸部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布的造價依據未涵蓋的,可以參考其他地區(qū)和相關行業(yè)類似造價依據。
前款所稱造價依據,是指用于編制公路水運工程各階段造價文件所依據的辦法、規(guī)則、定額、費用標準、造價指標以及其他相關的計價標準。
第十三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本省實際,應當組織編制和修訂補充性造價依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檢測、審計、造價咨詢等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公路水運工程定額中缺項的,或者“四新”技術、智能制造、智能裝備、環(huán)保、雙碳、綠色、節(jié)能、智慧交通等地域性應用強且技術成熟的建設工藝,可以組織編制補充性定額。
公路水運工程從業(yè)單位可以根據公路水運工程實際需求,結合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應用,開展相關工程成本分析研究,為補充性定額編制提供基礎數據。
第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補充性定額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布后實施。
第十五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公路水運工程主要材料價格信息采集和發(fā)布機制,定期向社會發(fā)布相關材料價格信息,發(fā)布的信息可以作為編制公路水運工程估概預算造價文件參考。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報送相關材料價格信息。
第十六條編制造價文件使用的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依據,滿足造價文件編制需要。
第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咨詢單位開展補充性造價依據編制、材料價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等工作。
第四章造價確定和控制
第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應當針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根據項目建設方案、工程規(guī)模、質量和安全、綠色環(huán)保等建設管理要求,結合建設條件等因素,按照相應的造價依據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公路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文件管理導則》等相關要求,水運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符合《水運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guī)定》等相關要求。公路水運工程中涉及造價行業(yè)標準未包含的其他專業(yè)工程,該專業(yè)工程的造價文件可以執(zhí)行相應的行業(yè)造價依據和定額規(guī)定。
第十九條公路水運工程投資估算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編制,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基礎資料合理采用估算指標、定額,作為控制概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條公路水運工程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公路水運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編制,根據設計文件等相關基礎資料合理采用概(預)算定額。
設計概算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控制在批準或者核準的投資估算允許范圍內。
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設計概算。
第二十一條公路水運工程實行招投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計量計價相關事項,明確工程變更費用及材料價格調整的相應實施辦法,合理確定合同雙方承擔的造價控制風險和責任。
工程量清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和相關行業(yè)標準及批準的設計圖紙編制,不得虛增工程數量和細目。
設有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根據造價依據并結合市場因素進行編制,并不得超出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對應部分。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與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的對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設項目造價。
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標底可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具備編制能力的單位進行編制。一個標段只能有一個最高投標限價或標底。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根據市場及企業(yè)經營狀況和應當承擔的風險編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和要求如實提供報價基礎資料。
第二十二條國家重點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初步設計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階段,將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單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公路水運工程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單按照管理權限報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公路水運工程參建單位應當依據經批準的設計文件、變更費用批準文件、各方簽字確認的工程或者工作內容、相關檢驗憑證、中間交工證書等資料,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計量和支付,并建立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臺賬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文件管理導則》要求建立,水運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可以參照相關規(guī)定建立。
第二十四條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發(fā)生設計變更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規(guī)定履行相應程序,依據合同約定合理確定變更費用。
經過批準同意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二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期內,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年度工程計劃及時編制該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費用預算,并根據工程進度及時編制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對工程投資執(zhí)行情況與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工程費用可能超出設計概算的,應當及時分析原因并采取調整措施。
第二十六條由于政策調整、價格變化、設計變更、征地拆遷、貸款利率調整等原因確需調整批復概算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經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查。
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調整批復概算。
第二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工程價款結算應當以合同價為依據,按照合同條款確定的計價方式、內容和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結算辦理時限,并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結算審核意見。
第二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竣工決算報告和造價執(zhí)行情況報告,并按照職責權限報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編制造價執(zhí)行情況報告的,應當將造價執(zhí)行情況在項目執(zhí)行情況報告中作專篇說明??⒐Q算報告應當按交通運輸部相關工程竣工決算編制規(guī)定及行業(yè)標準編制。
審計部門對竣工決算報告提出審計意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竣工決算報告提出調整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意見和要求對竣工決算報告進行調整。
造價執(zhí)行情況報告或者專篇說明應當反映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全過程造價管理的總體情況。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投融資方式,建設管理模式,概算執(zhí)行情況,造價管控目標、措施及成效,以及造價管理的考核評價情況等。公路工程造價執(zhí)行情況報告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文件管理導則》要求編制,水運工程可以參照相關規(guī)定編制。
第二十九條公路水運工程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調整概算,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按照職責權限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審核結果作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行業(yè)意見中有關工程造價的依據。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依規(guī)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一條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監(jiān)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相關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
(二)各階段造價文件編制、審查、審批、備案以及對批復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建設單位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和計量支付制度的建立與執(zhí)行、造價全過程管理與控制情況;
(四)設計變更原因及費用變更情況;
(五)建設單位對項目材料價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報送情況;
(六)從事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信用情況;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監(jiān)督檢查活動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責令其限期整改,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三十三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在本省從事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活動的從業(yè)單位和人員進行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納入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第三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及時公開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信息公開應當嚴格審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規(guī)定,不得侵犯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信息及公路水運工程造價執(zhí)行情況進行動態(tài)跟蹤、分析評估,為造價依據調整和造價監(jiān)督提供支撐。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公路水運養(yǎng)護工程可以根據作業(yè)類別和規(guī)模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邢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