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xiàn)行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仍存在不少留白,財政部門發(fā)布的一些投訴處理結果公告,能夠為采購各方規(guī)范采購提供參考?!痹?0屆政府采購監(jiān)管大會政府單位座談交流會上,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主任何國平就財政部門發(fā)布的一些投訴處理結果公告,以案例的形式進行了深入分析,探討政府采購監(jiān)管中的爭議點。

?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主任 何國平
采購項目已廢 標投訴還需處理嗎?
何國平介紹,有一個案例核心爭議圍繞“項目廢標后投訴是否應受理”展開,為采購文件編制與投訴處理提供了參考。某X光機項目公開招標,招標公告發(fā)布后,因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項目廢標。參與項目的G供應商先質疑后投訴,投訴事項為:1.招標文件將“具備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設為評審因素,不滿足扣4分。2.招標文件“必須滿足條款”中要求供應商提供CMA或CNAS認證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但部分技術指標非國家標準檢測項, 且國內多數制造商準備上述檢測報告時間不足。以上投訴事項均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財政部門經調查后認為:1.項目采購的X光機用于港口、公路口岸。根據《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guī)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 76號),僅民航機場用安檢設備需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如X光機不用于民用機場,將其設為技術參數進行評審,屬于評審因素設置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2.自發(fā)布招標公告至開標僅有20天時間,未給予供應商準備檢測報告所必要的時間,構成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最終,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均成立,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另外,因項目已廢標,責令采購人就歧視性條款問題限期改正。
何國平指出,財政部門對歧視性條款的投訴處理毫無爭議。但是,“廢標項目的質疑投訴,是否應當受理”在業(yè)界存在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供應商提出質疑、提起投訴的前提是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在因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廢標,且采購人明確將重新發(fā)布采購文件的情況下,原招標文件不再具備法律效力。既未損害供應商利益,投訴對象也不再存在。何國平建議,對已廢標項目的質疑投訴問題,財政部門可考慮類似于向采購人限期改正通知的方式,避免行政資源浪費與耽誤項目推進的“程序空轉”問題。
評標結束后 還可以撤銷投標文件嗎?
何國平分析的另一個案例聚焦評標結束后撤銷投標文件是否影響評標結果。某單位系統(tǒng)軟件開發(fā)項目公開招標,共有4家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3家供應商通過資格審查。評審結束后,A供應商確定為中標人。B供應商隨后提交撤銷投標文件申請,采購代理機構以“因實質性響應供應商不足3家”為由廢標后被舉報。舉報人稱: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的廢標公告與評審結果不符。 財政部門調查后認為,B供 應商在投標時已經確定了投標有效期,且項目已經進入開標、評標程序。因此,B供應商不得撤銷投標文件,其撤銷投標文件的行為不影響評審活動和后續(xù)采購活動的進行。最終,財政部門認定該項目廢標行為無效。
“財政部門認定廢標行為無效的結論是正確的,但處理理由中涉及投標撤銷后的法律效力存在爭議:供應商是否可以在評標結束后撤銷投標文件?”何國平從法律關系角度分析,投標文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的“要約”,撤銷投標文件即“撤銷要約”,《民法典》合同編僅規(guī)定要約撤回、撤銷的內容,卻未明確撤銷后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因此,從法律程序看,投訴處理理由略顯依據不夠充分。
何國平律師表示,上述分析只是對政府采購案例的解析,絕非否定其指導意義,本意在于學習案例對實體處理的指導內容,同時提高對程序問題的重視。